广东规定贪官有病短期不危及生命不得监外执行

2014年09月17日05:21  羊城晚报 收藏本文

广东规定贪官有病短期不危及生命不得监外执行

漫画/陈春鸣

  广东要求全省法院将职务犯罪作为一个时期依法从严惩处对象

  羊城晚报讯记者董柳,通讯员马远斌、谭双堰报道:广东省高院近日召开的全省中级法院职务、经济等犯罪审判工作会议,要求全省法院依法从严控制职务犯罪分子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即使罪犯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但只要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法院就一律不得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2013年至今年8月,仅广东省高院指定管辖的重大贪贿犯罪案已达200余件,其中不乏贪腐数额上亿元的案件。

  十八大后顶风作案要依法从重处罚

  受贿犯罪花样翻新,形式隐蔽。会议要求,对于一些新型受贿犯罪,如以开公司合作投资的名义收受贿赂,以借款收取高额利息为掩护而受贿,全省法院要以2007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据。对该《意见》已经明确的交易型受贿、收受干股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委托理财型受贿等,必须严格依照《意见》规定来认定。

  对于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特别是“十八大”后仍不收手、顶风作案、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依法从重处罚,绝不姑息手软。广东省高院副院长王勇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将职务犯罪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依法从严惩处的对象,坚决给予打击。

  严把自首立功关防“贪官轻判”

  近年来,贪腐官员因“自首”被轻判的情况时有发生,张海们通过买线索、假立功得到减轻处罚或减刑假释的情况也不时见诸报端。长期以来,法院“自首”界定过宽、“立功”不问出处备受社会诟病。

  为了防止上述现象发生,王勇要求,全省法院要严格规范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依法执行法律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从严控制职务犯罪缓刑、免刑的适用,切实解决职务犯罪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率过高的问题。

  会议明确:认定立功不仅要审查检举他人犯罪的事实是否成立,还要重点审查立功的线索、材料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来源不合法的,一律不得认定。 编辑: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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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严控制职务犯罪分子监外执行

  2009年7月,江门市委原常委、常务副市长林崇中犯受贿罪,被河源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因“患有高血压等疾病”,看守所出具了允许监外执行的申请,法院同时裁定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这一耳熟能详的违规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例,王勇在会上特别强调,全省法院要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的相关要求,依法从严控制职务犯罪分子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即使罪犯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但只要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法院就一律不得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加大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

  据介绍,当前贪官外逃现象增多、追赃愈发困难。“运用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没收程序,对于我国司法机关依照有关国际公约、双边条约实现海外追赃,切断外逃贪官的经济来源,有效做好劝返工作均有积极作用”,王勇说。

  对此,会议特别要求,各中院要加大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对于检察机关起诉到各中院的案件,各地要按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及时做好案件的受理、公告、开庭等工作,对经审判确认系贪官违法所得的,依法判决没收。

  行贿食药监管者一般不得免除处罚

  人情社会少不了往来,实践中,不少官员受关系所累被动受贿的情况比比皆是,很多官员更是经不起行贿人“设计”好的“局”。

  王勇说:“为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受贿犯罪,我们需要对行贿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不能任由行贿分子逍遥法外。”

  他要求,对于行贿人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从宽处罚的幅度要结合行贿数额的大小、情节轻重、危害后果等综合考虑。

  而以下三种行贿情形,一般不得免除处罚,减轻处罚的,也应该严格加以控制: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另外,会议明确,对于在审理贿赂犯罪中发现的、依法应当追究而没有追究的行贿犯罪线索,应建议或协商纪检、检察等机关予以查处、追究,决不允许行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贪官们都有哪些病?

  广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何靖受审时说自己有病,东莞政法委原副书记高少鹏听判时被家属搀扶进入法庭……不少贪腐官员“落马”后都称自己“有病”——高血压、糖尿病、肝病等等,有的据说还病得不轻,他们为此请求法院轻判。

  广东某中院一位从事职务犯罪案件审判的法官向记者表示,在该院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中,不少被告人的年龄超过50岁,也确实有部分被告人身体患有疾病。“至于占多少比例,我们没有统计。但是,并非只有职务犯罪的被告人才出现这种情况,主要还是与个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有关。”

  这位法官反倒认为,贪腐罪犯更多的是有心理上的“疾病”,特别是在价值观、人生观、金钱观上,都“病得不轻”。“一旦落马,面临的牢狱生活与之前的风光天壤之别,心理上的打击会更加惨痛。很多被告人在法庭上悔恨,甚至痛哭流涕,痛悟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家人,给法官写悔过信,这些确实是他们心理状态的真实反映。只可惜世上没有后悔药,他们只有刮骨疗毒,才能够真正痊愈,回归成为一个健康、正常的人。”

(原标题:广东贪官有病短期不危及生命 不得监外执行)

(编辑:SN117)

文章关键词: 职务犯罪 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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